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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Q1>校自學學士生修讀時,若有疑問,可以洽詢哪些單位?
<A>課務註冊方面,請洽詢教務處課務組、註冊組;學習輔導方面,可洽詢學習規劃辦公室或是校自學學士專屬導師。
<Q2>修讀期間可以變更學習規劃嗎?
<A>學生修讀本學位期間如須異動學程組合、修讀領域名稱或學位名稱,應向跨院辦公室提出申請,經學位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始得變更。 前項變更以一學年申請一次為限。
<Q3>校自學學士學位修習總學分為多少?
<A>如僅以校自學學士學位畢業,應完成128學分,包含
校共同必修(24學分)+選修課程(含原系必、選修課程)+校自學學士學位自組課程至少50學分+校自學畢業專題3學分。